【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为加强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管理,防止其被非法使用或流入非法渠道,保障公共安全和企业生产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涉及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储存、使用、运输、处置等全过程管理。凡涉及该类化学品的部门及人员,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
二、管理职责
1. 主管部门: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统一管理,制定并监督执行相关制度。
2. 使用部门:各使用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内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确保操作规范、记录完整。
3. 仓库管理人员: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入库、出库、库存盘点及日常保管工作,确保账物相符,防止丢失或被盗。
三、采购与验收
1. 易制毒危险化学品必须从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处采购,采购前应核实供应商的相关证件及产品合格证明。
2. 采购后,应由专人进行验收,核对产品名称、数量、规格、包装是否完好,并做好登记台账。
3. 严禁擅自购买、接收或代购未经审批的易制毒化学品。
四、储存管理
1. 易制毒危险化学品应存放在专用仓库或专用柜中,实行双人双锁管理,确保安全可控。
2. 储存环境应符合防火、防爆、防泄漏等安全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应急处理设备。
3. 定期检查储存条件,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并处理。
五、使用与发放
1. 使用易制毒危险化学品前,须经相关部门审批,填写使用申请单,明确用途、用量及使用人。
2. 发放时应由专人负责,严格按照申请内容发放,并做好发放记录。
3. 使用过程中应遵守操作规程,防止泄漏、污染或误用。
六、运输与交接
1. 运输易制毒危险化学品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运输单位,确保运输过程安全可靠。
2. 运输前应做好包装、标识、防护措施,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停靠或改变路线。
3. 车辆到达目的地后,应由双方共同清点数量,确认无误后完成交接手续。
七、报废与处置
1. 对于不再使用的易制毒危险化学品,应按规定进行报废处理,不得私自丢弃或转让。
2. 报废处理应由专业机构进行,确保符合环保及安全要求。
3. 处置过程应有详细记录,并留存相关凭证以备核查。
八、监督检查
1. 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处理。
九、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可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及政策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
通过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能够有效提升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水平,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