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安全稳定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为切实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幼儿生命健康和园所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进一步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及教职工在安全稳定工作中的职责,强化责任意识,落实责任追究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幼儿园全体教职工,包括行政管理人员、教师、保育员、后勤人员及临时工作人员。凡因失职、渎职或违反相关规章制度,造成安全事故或影响园所稳定的,均应依照本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二、责任主体与职责划分
1. 园长:作为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园所安全管理工作,对安全制度的建立、执行和监督负总责。
2. 分管领导:协助园长开展安全工作,具体负责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确保各项安全制度有效运行。
3. 各班级负责人(班主任):负责本班幼儿的安全管理,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做好日常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理工作。
4. 保育员与教师:在日常教学与生活活动中,关注幼儿行为表现,预防意外事件发生,确保幼儿人身安全。
5. 后勤人员:负责园所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与维护,确保园内环境安全、卫生达标。
三、责任追究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1. 未按要求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或重大隐患;
2. 对已发现的安全问题未及时整改,造成严重后果;
3. 在突发事件中未按规定程序处置,延误救援或扩大损失;
4. 教职工因个人行为引发矛盾纠纷,影响园所正常秩序;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园内规章制度的行为。
四、责任追究方式
根据情节轻重,可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1. 批评教育、书面检查;
2. 通报批评;
3. 调离岗位、停职检查;
4. 给予行政处分;
5. 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责任追究程序
1. 发现问题后,由园务委员会或安全领导小组组织调查核实;
2. 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责任认定意见;
3. 报请园长办公会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4. 依据审批结果执行相应处理措施。
六、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幼儿园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各班级、部门应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稳定的育人环境。
通过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增强全体教职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推动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为幼儿健康成长提供坚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