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脱贫攻坚责任落实,确保脱贫攻坚任务高质量完成,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脱贫攻坚工作中的职责划分、任务落实、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方面的工作。通过明确责任主体、细化工作要求、强化监督问责,推动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脱贫攻坚工作格局。
一、责任主体与职责分工
脱贫攻坚工作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党委和政府是脱贫攻坚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脱贫攻坚工作负总责。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脱贫攻坚各项任务落地见效。
二、工作机制与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脱贫攻坚责任体系,完善政策支持、资金保障、项目管理、人才支撑等配套机制。建立脱贫攻坚工作台账,定期开展动态监测和信息更新,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全面。
三、监督检查与考核评价
加强对脱贫攻坚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建立常态化检查机制,重点检查责任落实、政策执行、资金使用、项目进展等情况。同时,将脱贫攻坚成效纳入地方和部门年度考核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四、奖惩激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脱贫攻坚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确保脱贫攻坚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脱贫攻坚责任落实到位,助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顺利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