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食品安全管理条例》。本条例旨在明确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的责任主体及义务,强化监督管理机制,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可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区域内所有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以及餐饮服务等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第二条 基本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的原则;实行全程监管、社会共治的管理模式;鼓励技术创新与诚信自律相结合的发展路径。
第三条 监管职责分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日常监督检查职能;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配合。
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规范
第四条 生产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开展业务。禁止无证照或超范围经营行为。
第五条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采购原料时应当查验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及产品合格证明材料,建立完整准确的进货台账。不得采购来源不明或者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
第六条 标签标识管理
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散装食品也需提供必要的信息告知消费者。不得虚假标注或者隐瞒重要事项欺骗顾客。
第七条 餐饮服务要求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保持环境卫生整洁,配备足够的消毒设施设备,定期清洁维护厨房用具。从业人员需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作业,并接受定期培训考核。
第三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八条 日常巡查机制
各级市场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制度,采取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覆盖式检查。
第九条 投诉举报处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涉嫌违法情形均可向有关部门提出投诉举报。受理机关应及时核实情况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同时保护好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法律责任追究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将依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解释权归属
本条例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说明。
第十二条 实施日期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关于《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概述。希望社会各界共同努力,营造一个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