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运作,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特制定本暂行工作规程。本规程旨在明确提取条件、简化办理流程、提高服务质量,使广大缴存职工能够更加便捷地享受住房公积金带来的实惠。
一、提取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且封存满半年的;
(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九)遇到突发事件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二、提取材料
根据不同提取情形,申请人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例如:
1. 购买自住住房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发票等;
2.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借款合同、还款明细等;
3. 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等;
4. 离休、退休的,需提供离休证、退休证等;
5.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相关鉴定证明及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6. 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护照及定居证明;
7. 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且封存满半年的,需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及未就业证明;
8.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低保证明;
9. 遇到突发事件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提出申请。
(二)审核。中心工作人员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三)审批。中心内部相关部门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四)支付。经批准后,中心将提取款项划入申请人指定账户。
四、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有虚假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提取手续,逾期未办视为自动放弃。
(三)申请人应妥善保管好提取的相关凭证,以备日后查询或申诉之需。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不断完善和优化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工作规程,努力为广大缴存职工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希望每位缴存职工都能合理合法地利用住房公积金,解决自身住房问题,实现安居乐业的美好愿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