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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2025-05-28 09: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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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8 09:33: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市行政机关制定和管理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保障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各级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备案、清理及监督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的原则,注重实效,体现改革创新精神。

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全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第五条 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等程序。起草单位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六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应当明确文件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主要内容以及具体措施等内容。同时,应当注意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衔接,不得违反上位法的规定。

第七条 在规范性文件送审前,应当由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经过集体讨论通过后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以正式公文形式发布,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包括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等内容。

第三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向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文件文本、起草说明、合法性审查意见书等。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对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主要检查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要求。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文件,可以要求补正或者退回修改。

第十一条 对于已经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法制部门有权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可以建议制定机关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四章 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确保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清理工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重点对过时、重复或者相互矛盾的文件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清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及时废止不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对于需要修订的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制定。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其得到有效落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的,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或者举报。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通过这一系列制度安排,旨在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增强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和执行力,为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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