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和规范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住房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二、资金来源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商品住宅业主首次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
2. 售后公有住房出售时,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
3. 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
4. 其他依法归集的资金。
三、资金交存
1. 商品住宅业主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将专项维修资金足额交存至指定账户。
2. 售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前,将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足额交存至指定账户。
3. 业主大会可以决定增加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比例。
四、资金使用
1.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2. 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时,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并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3. 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五、资金管理
1.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银行专户存储,实行统一管理。
2. 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应当纳入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不得挪作他用。
3. 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向业主公示,接受业主的监督。
六、监督管理
1.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2. 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侵占专项维修资金,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
1.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通过以上管理办法,我们希望能够更好地保护广大业主的利益,确保住房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为构建和谐社区做出贡献。同时,也希望广大业主能够积极参与到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中来,共同维护我们的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