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小品协会”,简称“小品协”。
第二条 小品协会是一个由热爱小品艺术的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协会以推广小品艺术、繁荣文化事业为宗旨,致力于提升会员的艺术水平和创作能力。
第三条 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凡承认本章程并提出申请,经协会理事会审核通过者,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五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 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2. 获得协会提供的各类资源和支持;
3. 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4. 优先参与协会举办的比赛和演出。
第六条 会员需履行以下义务:
1.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2.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3. 按时缴纳会费;
4. 维护协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协会设立理事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协会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决策。
第八条 理事会成员由全体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协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听取工作报告,审议年度计划。
第四章 活动与服务
第十一条 协会定期举办小品创作研讨会、表演培训班等活动,提高会员的专业技能。
第十二条 协会积极组织会员参加各类文艺演出和社会公益活动,扩大影响力。
第十三条 协会建立资源共享平台,为会员提供剧本创作、排练场地等支持。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协会经费来源包括会员会费、社会捐赠及合法商业活动收入。
第十五条 协会财务实行独立核算,接受会员监督,并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收支情况。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协会资产,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修改与终止
第十七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 协会因故需要解散时,应由理事会提出议案,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解散后的剩余财产应用于公益性事业,不得分配给个人或用于其他用途。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小品协会理事会所有。
(注:以上内容为虚构示例,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