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包括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对研究生的管理遵循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为先、惩戒为辅的方式处理违纪行为。
第四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重师长,团结同学,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各类学术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五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六条 在校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将受到纪律处分:
(一)考试作弊;
(二)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三)破坏公共财物;
(四)参与非法组织或活动;
(五)酗酒闹事等严重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行为。
第七条 违反宿舍管理规定,如擅自留宿外来人员、损坏宿舍设施等,将依据具体情况予以批评教育直至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 凡因违纪受到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内不得申请奖学金及其他荣誉称号;毕业时需提交书面检讨材料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章 处分程序
第九条 发现学生存在违纪现象后,由所在院系调查核实,并向学生处提交初步处理意见。
第十条 学生处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最终处分措施,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公布执行。
第十一条 受到处分的学生有权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如遇特殊情况未尽事宜,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以上就是《天津美术学院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的内容概要,希望每位研究生都能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