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内部的招标投标及比选活动,提高工作效率和透明度,确保公平公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内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项目以及服务项目的招标投标及比选活动。
第三条 招标投标及比选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或影响招标投标及比选过程。
第二章 招标投标管理
第四条 招标工作由机关招标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具体事务由招标办公室负责执行。
第五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及格式、技术标准和要求等内容。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材料。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开标时,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并记录整个过程。
第三章 比选管理
第八条 对于金额较小或者技术较为简单的项目,可以采用比选方式进行选择供应商。比选小组由机关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对候选供应商进行评审。
第九条 比选程序包括发布比选公告、接受报名、资格审查、现场考察、比选评审等环节。比选结果需经比选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 比选过程中,比选小组成员不得私下接触候选人,也不得透露任何与比选有关的信息给外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及比选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招标投标及比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受理举报后,机关应当迅速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则由机关招标领导小组提出修改意见并报请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机关所有。
以上就是《机关招标投标及比选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模板)》的主要内容。希望各位同事能够认真遵守相关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共同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