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秩序,保障市场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所有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条 农贸市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商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三条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指导和支持,推动市场现代化建设,提升服务功能。
第二章 市场规划与建设
第四条 农贸市场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布局的要求,方便群众生活,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第五条 新建或改建农贸市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确保设施齐全、安全可靠。
第六条 鼓励采用节能环保技术和材料,提高市场环保水平,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七条 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需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件,并遵守市场管理制度。
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明码标价,不得有欺诈行为,确保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第九条 市场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处理各类纠纷和投诉。
第十条 对于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市场管理者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严重违规情况。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 公众有权对市场内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应及时核实并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市场管理,共同营造和谐有序的市场氛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因市场管理不善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的,市场管理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各地可根据本细则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通过以上细则的实施,旨在构建一个规范、高效、便民的农贸市场体系,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活需求,同时推动地方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