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加强会议费预算约束,促进会议费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以及《山东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17〕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省直机关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
会议分类及规模方面,将会议分为一类会议、二类会议、三类会议和四类会议。其中,一类会议是指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重要会议;二类会议是指由省直部门召开的专业性会议;三类会议是指各单位内部的工作会议;四类会议是指各单位召开的小型业务会议。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不得随意扩大会议规模或提高会议规格。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以及其他费用。会议费标准按照会议类别实行分类管理,一类会议每人每天不超过800元,二类会议每人每天不超过650元,三类会议每人每天不超过550元,四类会议每人每天不超过450元。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执行,严禁向下属单位、企业或其他机构转嫁或摊派会议费用。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会议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标准和范围,不得超预算、超标准开支会议费。同时,应当建立健全会议费报销审批制度,严格审核会议费支出,确保会议费使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于违反会议费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17〕3号)同时废止。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内部会议费管理制度,确保会议费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希望各单位高度重视会议费管理工作,切实落实各项规定,努力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为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